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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4年台上字第2934


    旨: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與被害人之人身攸關具有專屬性不適於讓與或繼承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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