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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4年台上字第2934號
要 旨: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與被害人之人身攸關,具有專屬性,不適於讓與或繼承。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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