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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90年台上字第7832號
要 旨:
推事(即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應自行避原因,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者而言,如僅曾參與審判期日前之調查程序,並未參與該案之裁判,依法即毋庸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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