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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92年台簡上字第24


    旨:


票據乃文義證券不允許債務人以其他立證方法變更或補充其文義,故凡在票據背面或其黏單上簽名而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者,即應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任。縱令係屬隱存保證背書,且為執票人所明知,仍不能解免其背書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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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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