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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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業者不得任意縮短信用卡『紅利點數』之使用期限」
消費者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發卡銀行或多或少均提供紅利點數,並得以累積兌換商品,惟不少民眾多次反映,該累積之紅利點數,信用卡銀行嚴格限制消費者於一定期限內兌換使用完竣,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對於「信用卡發行銀行嚴格限制消費者於一定期限內使用完紅利點數,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問題,業已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下稱銀行局)代表召開研商會議,獲致下列共識:(一)發卡銀行若事先已揭露紅利點數之使用期限(如:終身、五年、二年、……等),即應於該期限內讓持卡人使用紅利點數,不得任意縮短。(二)發卡銀行若未事先揭露紅利點數之使用期限,依金管會規定,使用期限視為永久有效。(三)紅利點數之使用期限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作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另銀行局亦已函請各發卡機構提供便捷之網路兌換紅利點數機制,並輔以電話語音系統、客服人員或傳真等多種通路進行紅利點數兌換,以服務不同客群之需求。至紅利點數於使用期限屆至時是否得轉換為「抵用金」,則由各發卡機構在自由市場競爭下,自行考量。目前29家提供信用卡紅利點數之發卡機構中,已有24家提供於刷卡消費時扣抵消費款機制。
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發卡銀行應提供充分且正確之資訊,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發卡銀行如事先已揭露紅利點數之使用期限(如:終身、五年、二年、……等),即應於該期限內讓持卡人使用紅利點數,不得任意縮短。目前發卡銀行已於紅利點數到期前(如2或3個月內),於帳單明顯處揭露將到期之點數或以簡訊提醒持卡人,或提供1個月緩衝期予持卡人繼續使用兌換,或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以維護持卡人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06
最後紀錄日期: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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