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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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因傷病而中止旅行,免收退票手續費
為因應旅客於搭乘火車途中因不可歸責之事由,例如因傷病而中止旅行之情形,旅客權益之保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特函請各部(局、署、會)檢視所管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已獲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支持,函送「車站旅運服務規約」(修正草案)致行政院消保會審議,並經行政院消保會第173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待交通部(臺鐵局)公告後,將可提供消費者更符合人性的搭乘服務。
「車站旅運服務規約」(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包括中止旅行時之退票及孩童票認定標準規定:
一、中止旅行時之退票規定:
旅客於乘車中因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中止旅行者,旅客或其同行者得在乘車票有效期間內或經簽證後15日內就未搭乘部分申請退票,並免收退票手續費。
持用本局有使用天數限制之票種,如遇有前項事由者,得酌予延長使用期限,持用團體票者按中止旅行之實際人數退還,並免收手續費。
二、孩童票認定標準規定,係臺鐵局因應本會第171次委員會就「各行業『兒童票』認定及收費標準之檢討」報告案決定所為之修正:
孩童身高滿 150 公分者,應購成人票,未滿 115 公分者免費,滿 115 公分未滿 150公分者,應購孩童票,票價按成人票價半數,尾數進整後計收。
前項孩童滿 115 公分而未滿 6 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滿 150公分而未滿 12 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孩童票。免費孩童但佔座位者,及由持有乘車票旅客隨帶孩童人數超過 2 人者,其超過之孩童,仍應購孩童票。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草案之研修,將使臺鐵局提供之旅運服務更貼近人性,同時也企盼其他供公眾使用之交通運輸業者,例如國道客運、航空等之搭乘,也能有類似本修正草案規定,共同提升交通運輸公平且具人性化之服務。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04
最後紀錄日期:201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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