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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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件案例,非常值得我國醫療訴訟上做為『指標性』之參考。
要言之,『使用維他命B1之注射』,
實乃醫療實務上術後常見之醫療行為所使用,
然而,其仍具有因為病患之過敏性特殊體質,
導致病患過敏性休克致死之危險或個案情形。
(註:本件不討論『防禦性醫療或其醫療行為之範疇』)
由於本件案例,兔寶寶律師有以專文另外書論,
(之後將要再請教美國與德國醫界友人(目前均為該國之專科醫師),
(對本件醫療糾紛之看法,並彙整法律意見。)
爰略節錄其重點,以供參考。
(呼~~(聽妻子說),今天才知道該位德國醫師友人,居然是開賓士敞篷SLK,真是太厲害了!)
並衷心期盼,
所以醫療行為應當更加審慎,
充足病患之身體與生命安全。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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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討論】醫療糾紛、侵權行為之民事賠償:過敏性休克致死案例(靜脈點滴注射微量維他命B1)
(一)前提說明:
1.『維他命B1之注射,為醫療實務上常見且安全之營養補充劑』。
2.病患特殊體質,對維他命B1具有過敏情形(含過敏病史評估)。
3.本件:靜脈點滴注射微量維他命B1,導致病患過敏性休克致死。
4.本件醫療糾紛之爭點:醫療常規、統計數據與病患特殊過敏性體質等。
(二)本件判定內容:
◎實務上重要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更(三)字第3號民事判決
◎事實(略載):
已故李○馡實施左側乳房徹底根切除術,於同日(85 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許完成。詎己○○明知李○馡術後情況良好,無欠缺維他命B1情事,且維他命B1可能引發過敏而致命,竟未施以微量試驗,又「乳酸鹽林格氏溶液」及「多力維他」不得混合使用,己○○將之混用實有用藥不當。復未盡說明義務並得李○馡之同意,逕指示護士於當晚11時45分許,對李○馡進行「乳酸鹽林格氏溶液」混合含維他命B1之「多力維他」靜脈點滴注射,致引發李○馡過敏而全身發癢、口吐白沫、抽搐,陷入昏迷狀態。台○醫院及己○○又延誤急救時程,終致李○馡因過敏性休克於同年7月20日不治死亡。
(註:請注意『手術完成』及『過敏休克』時點,兩者於時間上之差異。)
◎茲就被上訴人得請求之金額分述如下:(略)
1.扶養費部分。
2.喪葬費部分。
3.非財產損害賠償部分。
4.綜上,被上訴人甲○○、乙○○○、陳○○、丙○○得請求上訴人等連帶賠償之金額分別為1,209,990元、1,270,656元、1,489,717元、787,500元。
(註:以上均依請求,准許之。)
◎本件爭點(略載):
(一)維他命 B1注射是否可能產生致命之過敏性休克?
答:雖屬統計數據上之少量,但肯定。
(節錄重點理由)
1.經查維他命B1雖為相當安全之營養補充,被上訴人起訴時所附國外文獻記載維他命B1(Thiamine Hydrochloride)之注意事項(Cautions)中明確表示:「硫胺素(即維他命B1)通常是無毒性的;經靜脈1次注射高劑量達100到500毫克(「Thiamine is usually nontoxic evenfollowingparenteral administration of single large dose(100 -500m g)」(見原審卷第27頁背面)。 本件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於88年 4月14日以第87277號鑑定書認為:「維他命B1是非常安全之藥物,注射後病人會有灼熱感,其他副作用則非常少見,造成致命性副作用之機率又非常低」等語(見原審卷第159頁)。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亦先於87年 9月28日以 (87)校附醫秘字第20159號函檢送鑑定意見表認為:「維他命成分中,除維他命B1 (Thiamine HCL)會發生過敏反應症狀,包括呼吸窘迫、癢、休克、腹部疼痛,通常發生於多次使用較大劑量(25至100毫升) 後,發生機率小於0.1%;葉酸(Folic acid)曾有1案例報告單獨使用注射後,發生類似過敏反應;維生素B12曾有過敏反應案例報告,但很少發生;其他維他命及乳酸鹽林格氏溶液,並無相關之文獻報告。
2.雖堪認維他命B1注射為相當安全之營養補充,並非醫療上不當用藥,可能產生過敏性休克甚至死亡之情形發生機率甚低,本件上訴人己○○使用之劑量為50毫克(50mg:多力維他每1毫升”ml”含維他命B1 10毫克,上訴人開給5毫升,共為50毫克),並已經點滴稀釋來慢慢滴注,就一般非過敏體質之病患而言,雖應認具安全性,惟對於那些小於0.1%之可能產生過敏患者,則是危險藥品,仍可能產生過敏性休克甚至死亡之危險。
接續閱讀:【高雄律師-醫療法專欄(9-2)】過敏性休克致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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