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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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次說明,主要在於『病患特殊體質之判定』,
誠然,就一般之醫療行為而言,
乃以『醫療常規』做為『醫療風險評估』之初步基準,
然而如涉及『病患特殊體質』之特殊情形,
仍然需要審酌其個案中之特殊類型與案例,
進而方得判定整體醫療行為有無過失等情。
以下茲引用常見涉及『麻醉後進行手術之案例』,
做為本件初步之說明。
(至於國外之醫療特殊案例,
(例如:麻醉後,病患仍屬於清醒狀態之手術,則之後再為介紹之。)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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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四)(民國 86 年 4 月)
法律問題:
甲外科醫師為罹患急性盲腸炎之某乙施行手術,並委由丙護士擔任助手,
經注射通常劑量之麻醉藥後,隨即進行手術,未幾某乙旋因體質特殊,
對麻醉藥發生過敏反應而休克,經甲急救無效後死亡,
則甲對於乙之死亡,應否負過失責任?
(兔寶寶律師補註:目前手術麻醉部分,
應由『 麻醉科 醫師』於手術前、後,依法與醫療規範施行為之。)
討論意見:研討結論:採乙說。
乙說:
病患可能因特殊體質對麻醉藥物發生過敏反應之情形,
應為具有相當醫療經驗及醫療道德之外科醫師所注意,
為避免上開結果之發生,於施用麻醉藥品之時,即應慎加選擇所用藥品,
或先予試驗,如仍未能避免上開結果之發生,始得謂無過失。
(兔寶寶律師補註:本件應再配合『實證醫學』
及『統計數據(數量)之個案案例』判定。)
其他諸說之內容:(實務上仍有參考之價值)
甲說:
乙之休克死亡與甲之施以麻醉藥品間固有相當因果關係,惟乙之發生休克,
乃係因特殊體質對藥物產生過敏反應,
此結果之發生為甲所不能預見,即無過失可言。
(兔寶寶律師補註:本說僅以『有無預見可能』為斷,尚嫌草率。
應審酌整體醫療行為、醫療行為注意義務與實證上之統計數據等範疇,
暨配合個案之病患特殊體質等要件為評估較妥。)
丙說:
一般外科醫師固均具備麻醉方面之專業知識,惟依專科醫師制度之精神,
及有關麻醉事項,一般外科醫師究不若麻醉師專業,故施行手術而必須施以麻醉者,
均應委由麻醉師(註:應為『 麻醉科 醫師』)為之,
且為免外科醫師施行手術中,仍須分心觀察病患麻醉情形
(如心跳、血壓、呼吸等),而無法專注於手術之進行,
為保障病患之醫療權益,應認外科醫師從事手術必須施以麻醉時,
如無急迫情事,均應委由麻醉師為之。
準此,應不得以甲未能預見某乙對麻醉藥品發生過敏反應而休克死亡,
謂其並無過失。
(兔寶寶律師補註:本說雖著重於專業之分工,
即說明手術麻醉應由『 麻醉科 醫師』)為之,
然而,並未審酌個案之病患特殊體質等情,基於醫療常規,
應審慎就個案判定病患之體質等客觀事項,
故要與『醫療行為注意義務』與『實證上之統計數據』等事項上之說明部分較屬闕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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