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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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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次說明,主要在於『病患特殊體質之判定』,


誠然,就一般之醫療行為而言,


乃以『醫療常規』做為『醫療風險評估』之初步基準


然而如涉及『病患特殊體質』之特殊情形,


仍然需要審酌其個案中之特殊類型與案例,


進而方得判定整體醫療行為有無過失等情


 


以下茲引用常見涉及『麻醉後進行手術之案例』,


做為本件初步之說明。


(至於國外之醫療特殊案例,


(例如:麻醉後,病患仍屬於清醒狀態之手術,則之後再為介紹之。)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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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四)(民國 86 4 月)


法律問題:


甲外科醫師為罹患急性盲腸炎之某乙施行手術,並委由丙護士擔任助手,


經注射通常劑量之麻醉藥後,隨即進行手術,未幾某乙旋因體質特殊,


對麻醉藥發生過敏反應而休克,經甲急救無效後死亡,


甲對於乙之死亡,應否負過失責任?


(兔寶寶律師補註:目前手術麻醉部分,


應由『 麻醉科 醫師』於手術前、後,依法與醫療規範施行為之。)


 


討論意見:研討結論:採乙說。


乙說:


病患可能因特殊體質對麻醉藥物發生過敏反應之情形,


應為具有相當醫療經驗及醫療道德之外科醫師所注意,


為避免上開結果之發生,於施用麻醉藥品之時,即應慎加選擇所用藥品,


或先予試驗,如仍未能避免上開結果之發生始得謂無過失


(兔寶寶律師補註:本件應再配合『實證醫學』


『統計數據(數量)之個案案例』判定。)


 


其他諸說之內容:(實務上仍有參考之價值)


甲說:


乙之休克死亡與甲之施以麻醉藥品間固有相當因果關係,惟乙之發生休克,


乃係因特殊體質對藥物產生過敏反應,


結果之發生為甲所不能預見,即無過失可言。


(兔寶寶律師補註:本說僅以『有無預見可能』為斷,尚嫌草率。


應審酌整體醫療行為、醫療行為注意義務與實證上之統計數據等範疇,


暨配合個案之病患特殊體質等要件為評估較妥。)


     


丙說:


一般外科醫師固均具備麻醉方面之專業知識,惟依專科醫師制度之精神


有關麻醉事項,一般外科醫師究不若麻醉師專業故施行手術而必須施以麻醉者,


均應委由麻醉師(註:應為『 麻醉科 醫師』)為之,


且為免外科醫師施行手術中,仍須分心觀察病患麻醉情形


(如心跳、血壓、呼吸等),而無法專注於手術之進行,


為保障病患之醫療權益,應認外科醫師從事手術必須施以麻醉時,


如無急迫情事,均應委由麻醉師為之。


準此,應不得以甲未能預見某乙對麻醉藥品發生過敏反應而休克死亡,


謂其並無過失。


(兔寶寶律師補註:本說雖著重於專業之分工,


即說明手術麻醉應由『 麻醉科 醫師』)為之,


然而,並未審酌個案之病患特殊體質等情,基於醫療常規,


應審慎就個案判定病患之體質等客觀事項,


故要與『醫療行為注意義務』與『實證上之統計數據』等事項上之說明部分較屬闕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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