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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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電影院得攜帶外食(臭豆腐、鹹酥雞等除外)
原標題:電影院不得禁帶外食!
為落實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得顯失公平之精神,並兼顧維護映演場所衛生、安全及舒適的觀影環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特於第167次委員會議就「電影院業者發行電影片禮券暨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查核報告案,決議請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研訂「電影院業者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新聞局業將草案送行政院消保會審議,並經行政院消保會第173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待新聞局公告後,將可提供業者及消費者關於觀影電影院是否可攜帶外食之處理依據。
「電影院業者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定為: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草案但書規定所稱禁止攜帶外食之類型,例如味道嗆辣、濃郁之臭豆腐、鹹酥雞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瓜子、花生等。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草案之研訂,目的不僅在實踐消保法第12條之精神,同時亦兼顧全體觀影消費者之觀影權益(包括擬帶外食者與未帶外食者),企盼本草案於公告後能提升國人觀影的權利與品質。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391
最後紀錄日期: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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