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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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潤筆寫完關於兩公約施行法及人權保障之相關文章,還是有些小感觸,
由於已然向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力中心投稿,所以就不先貼出來摟。
(我之後再貼出來)(原本在2010/1/15就寫完,剛剛又潤筆一下)
文章最後,我寫了一個註解,(以下是這個註解的全文)
謹然分享如下:
舉例言之,例如早期懲治盜匪條例之擄人勒贖罪,以及早期刑法、陸海空軍刑法修正前(例如:強盜殺人罪)所定之「唯一死刑」等規定,基本上均違反現代法治國家之人權保障,且忽視審判權之裁量權限及司法裁判之量刑作用,因此此種「唯一死刑」之規定,係涉及違憲或違反基本人權之保障。
實務上相關之案例,例如釋字263號所涉之馬曉濱案件,大法官即指出:「(舊)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抵觸。」關於本案,筆者曾與李念祖大律師談論,(李大律師及陳長文大律師為該案之代理人,兩位大律師對於人權保障之堅持,筆者深為尊敬及讚嘆),得知該號解釋一經公布,行政機關之法務部確認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違憲後。即迅速執行馬曉濱等三人之死刑。如今觀之,雖法制已然修正,但仍對其當時之時空背景及法制規範之僵化,期盼能引以為鑑,以之戒慎,盼法制能多契合人權規範,以充足人權之保障。
PS.以後我將高雄律師執業談的文章,歸類放至於『法律專欄』喔。
(以後不在熬夜...請好友們見諒^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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