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5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選舉法令/投票日發line或fb公開助選,當心被罰50萬!】切記,投票日不得助選或宣傳!
【問題】讀者問,我在投票日(當日夜間12時起),
如果用line或臉書FB「公開拜票」,可以嗎?
【解答】拜託千萬不行!依照選罷法56條第二款(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及110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將被科罰鍰50萬至500萬。換句話說,如果事證明確,至少罰50萬。
請千萬小心投票日當天line公開訊息
或臉書FB的公開發文!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2016.1.14.pm.17.11
【附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6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 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 行為。
第110條第五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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