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26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分享【律師委任費、酬金之請求或計算】
當事人或民眾們,常常對於事務所或律師委任之委任費用感到好奇,
事實上一般律師或事務所之委任費用,常常攸關委任的專業或品質。
但是,涉及個案或商務、專業案件等,
委任費用會另行討論後計算。
以下爰用:「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章程」第八章酬金第45條、46條,
請朋友們參考。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上
2016.7.26 晨
【附錄】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章程、第八章酬金
第四十五條
會員受當事人之委託,辦理訴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件其收受酬金辦法,分下列三種:
一、分收酬金
1.討論案情每小時最高新台幣陸仟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但案情繁雜或特殊者,得增加之。
2.到法院抄印文件,接見監禁人或羈押人或收容中之少年或保安處分執行中之受處分人或被留置人,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但案情繁雜或特殊者得增加之。
3.撰擬函件最高新台幣貳萬元,但案情繁雜或特殊者得增加之。
4.出具專供委託參考之意見書及其他文件,每件最高新台幣捌萬元,但案情繁雜或特殊者,得增加之。
5.出庭費每次最高新台幣貳萬元,但案情繁雜或特殊者,得增加之。
6.撰擬民、刑事及各審書狀每件最高新台幣伍萬元,但案情繁雜或特殊者,得增加之。
7.調查證據每件最高新台幣伍萬元,但案情繁雜或特殊者,得增加之。
8.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境外,辦理當事人委託事項者,除依各該款之標準者,得增加之。
二、總收酬金
1.辦理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不得逾新台幣伍拾萬元,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以上者,其酬金得增加之。
2.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每審不得逾新台幣伍拾萬元,但案情繁雜或特殊者,得增加之。
3.辦理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不得逾新台幣伍拾萬元,但案情繁雜或特殊者得增加之。
4.辦理刑事非常上訴案件,比照前款第三審總收酬金標準收費。
5.辦理民、刑事再審案件,比照第一、二、三款收費標準。
三、按時計算酬金:
按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每小時收費最高新台幣陸仟元。但案情繁雜或特殊者,得增加之。
第四十六條
辦理非訟事件、民事執行、抗告事件、調解、和解、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法協議事件、仲裁事件、財務罰鍰及執行案件之酬金,準用辦理民事案件分收酬金、總收酬金或按時計算酬金之規定。
辦理少年事件、偵查中案件、妨害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準用辦理刑事案件分收酬金、總收酬金或按時計算酬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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