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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8年台上字第1943


    旨:


按推事(註:即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該聲請事件終結,係指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事件業經法院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而終結者而言。在訴訟繫屬中,一經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法院即不得續行訴訟程序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法官迴避、法院裁定、訴訟程序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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