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3243號 要 旨: 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2010.3.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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