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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92年台上字第164


    旨: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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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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