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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26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阿帕契案:司法神邏輯】
【軍人洩漏國家機密有罪,參訪貴婦團不起訴?】

 

神邏輯出現了!
1.【勞乃成】(軍人身分)(涉及)
 「洩漏及交付軍事機密罪」及
「洩漏及交付職務上持有或知悉軍事機密罪」。

 

2.貴婦團及權貴,全部不起訴確定!(不得再議)
(可以參觀,沒有違法)

 

【解答】這樣的神邏輯,桃檢及高檢,敢承擔嗎?
【軍人洩漏國家機密有罪,參訪貴婦團不起訴?】
--
上次,「阿帕契案」全員不起訴,
兔寶寶律師問:「(誰)可以提再議?」
(沒有告訴人,所以一般沒辦法提出再議救濟!)

 

註: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比對:本件為要塞堡壘地帶法案件,
該法第9條,最重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其實這件會再議?除法定外,恐怕只是虛應民意多)
(再說,高檢打臉桃檢?)
(別忘了,有14位貴婦團權貴成員是不得再議的)

 

這次就來說詳細一些,看看司法上,
檢察官的神邏輯,以及處分的推論。

 

一、「阿帕契案」(十五位)不起訴處分中,
細部分為「貴婦團、權貴訪客」及「軍人身分」的勞乃成。

 

因此,勞乃成為軍人,阿帕契案中,更涉及「洩漏及交付軍事機密罪」和「洩漏及交付職務上持有或知悉軍事機密罪」, 所涉軍刑法洩漏軍機罪刑度屬於三年以上,桃檢應將依職權送再議。

 

但是,基本上如由「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原本檢察官認定之理由,這種送再議,雖然是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的規定,但是實務上功效不大。

 

或可說,高檢署發回再議(續偵),或許不純然是法律上理由。更者是民怨上的理由更多數。

 

二、相反的,論證上更矛盾的,
是「法規及邏輯上的衝突」。

 

簡單說明如下:
(一)桃檢不起訴:
1.15名被告全部不起訴。
(勞1、14名其他)(勞1為軍人,及涉嫌罪名)
2.其餘14名被告均不得再議。

 

(二)職權再議:
1.勞1再議( 註: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 )。
依法原檢察官必須移送再議。
(需考量所涉罪名及涉嫌)
(若主軸為「要塞堡壘地帶法」,則1年以上7年以下)

 

2.國防部是告發人,本件不能聲請再議。

 

(三)高檢署之處分:
1.駁回(勞1)再議。(全案不起訴確定)
2.發回(勞1)續行偵查。

 

(四)本件超級重點:
1.本件若(勞1)發回續偵,又不起訴,再來一次。
2.本件若(勞1)發回續偵,起訴:
(1)法院判無罪。(繼續上訴與否不論,假設確定)
(2)法院判有罪。(繼續上訴與否不論,假設確定)

 

三、重點來了:勞乃成若被判有罪,判決確定。
無論罪名是「要塞堡壘地帶法」
(基本上不可能,前面說過,技術性為權貴護航?),
還是「洩漏及交付軍事機密罪」和「洩漏及交付職務上持有或知悉軍事機密罪」。

 

此時,神邏輯出現了!
1.【勞乃成】(軍人身分)(涉及)
 「洩漏及交付軍事機密罪」及「洩漏及交付職務上持有或知悉軍事機密罪」。(有罪判決確定)

 

2.貴婦團及權貴,全部不起訴確定!(不得再議)
(可以參觀,沒有違法)

 

【解答】這樣的神邏輯,桃檢及高檢,敢承擔嗎?

 

【後記】
至於,說什麼,發現「新事實、新證據」,
對「貴婦團」要「重啟偵查」?
「原本不起訴確定,全部(或14名部分)不得再議!」
「那不是再打臉一次嗎?」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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