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再字第130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茲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認定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告此部分之上訴。依上說明,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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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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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某天我家小霏霏來個跪坐禮(請參閱:霏霏兔傳奇(八):篤姬兔)


球球不甘示弱,(心想:哼哼~~跟我這老人家比)


於是,球球就在床上擺出端坐的姿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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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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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警訊-旅遊】 曼谷已列為「紅色」警示,建議消費者暫勿前往或改變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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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5更新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近日由於公務冗繁,所以兔寶寶律師決定,
考量書寫時間及回答等情形,請朋友們,如有法律問題,建議先向高雄律師事務所電洽,預約現場諮詢之時間


個人專線電話:(07)335-6038;事務所電話:(07)323-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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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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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電視,看到玉山悠遊聯名卡的廣告,


裡面的『喵喵』,唱的歌真的好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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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92


要旨: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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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上字第2917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既明定有既判力,其因該部分判決所生法律上之效力,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就該部分判決,自有上訴利益不受原判決主文形式上為准駁宣示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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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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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時日,喧騰一時的台大博士生虐貓案件,


終於先由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了刑事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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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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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景:


(夜晚回家,籠子的門口)


打開籠子,小霏霏就靠到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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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781


要旨:


刑事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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