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前文請見霏霏兔傳奇(20):小霏霏偷聽記)
兔寶寶警察隊:『報告兔寶寶檢察官,逮捕一隻立耳兔小X霏

『罪嫌是竊聽!!!』(出示照片)(這隻立耳兔是常業竊聽兔!!!)
2010.4.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前文請見霏霏兔傳奇(20):小霏霏偷聽記)
『罪嫌是竊聽!!!』(出示照片)(這隻立耳兔是常業竊聽兔!!!)
2010.4.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7033號
要旨:
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2010.4.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上字第2504號
要旨:
政府徵收土地給與上訴人(即出賣人)之補償地價,雖非侵權行為之賠償金,惟係上訴人於其所負債務陷於給付不能發生之一種代替利益,此項補償地價給付請求權,被上訴人(即買受人)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讓與。
2010.4.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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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大人有陣子超愛大耳狗喜拿(Cinnamoroll),
(註:Cinnamoroll其實應該是肉桂卷的意思,)
(兔寶寶律師在國外時,其實覺得不太好吃。)
2010.4.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7151號
要旨:
判決以後成立之文書,其內容係根據另一證據作成,而該另一證據係成立於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者,應認為有新證據之存在。如出生證明係根據判決前早已存在之醫院病歷表所作成;存款證明係根據判決前已存在之存款帳簿所作成而言。至若人證,係以證人之證言為證據資料,故以證人為證據方法,以其陳述為證明之作用者,除非其於另一訴訟中已為證言之陳述,否則,不能以其事後所製作記載見聞事實之文書,謂其係根據該人證成立於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而認該「文書」為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