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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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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警訊-電器】 超大型打火機是危險產品,消費者勿購買使用


 


一般小型拋棄式打火機自9381起,已列入應施檢驗品目,即符合CNS 10666「拋棄式打火機-安全要求」國家標準之安全裝置設計者,始可於市面上販售。不過,近來市面上例如格子趣商店、禮品店、地攤、夜市、書店及五金行等,出現體積比一般小型拋棄式打火機大數倍之超大型打火機,由於外觀新奇,吸引消費者注意並購買。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曾就市售超大型打火機進行抽驗,結果均不符合國家標準,且不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規定,因此已要求業者下架回收。


對此,本會亦於本(99)年323邀集學者專家、標檢局及內政部等相關機關開會,與會單位均認為超大型打火機體積加大,儲存之液態燃料亦較小型打火機多數倍,一旦摔落地面或受高溫日曬很容易引起爆炸,如同不定時爆裂物,有影響居家及公共安全之虞。另歐盟亦已明文禁止新奇型打火機於市面銷售,足見此項產品之危險性。本會再次慎重呼籲民眾千萬不要為了好奇而購買使用此項產品。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56


最後紀錄日期: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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