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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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月台票—不用買,換證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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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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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曼谷再陷「紅色」危機,建議變更行程或依定型化契約28條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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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2148


要旨:


自訴人所指上訴人等偽造私文書(刑法第二百十條)部分,雖非屬刑法六十一條所列之罪,然此部分原判決係認其犯罪不能證明,並因其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二百十四條)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係有利於上訴人等(即於上訴人非屬不利益),上訴人等原不得對之聲明不服,當無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而使前開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因得提起第三審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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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抗字第330


要旨: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法律擬制撤回其訴或上訴之效力,於法定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不因嗣後法院或當事人之訴訟行為,使已消滅之訴訟繫屬又告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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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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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這張在日光溫泉會館照的照片,


心中就覺得一陣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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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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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次寫完小P兔之後,


請各位看倌猜猜看,


這張小兔子球球今年幾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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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5498


要旨:


偽造證書複印或影印,與抄寫或打字不同,其於吾人實際生活上可替代原本使用,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應認其為與原本作成名義人直接所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自非不得為犯刑法上偽造證書罪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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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4.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再字第99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謂不名譽之罪,係指社會上一般觀念,皆認為不名譽之罪而言。至所謂「社會上一般觀念皆認為不名譽」,應斟酌當事人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犯罪環境等情事,依社會上一般觀念而為觀察,夫妻之一方有此犯罪行為,足致他方不能忍受續為婚姻上之共同生活者,始足當之,非以犯罪種類為唯一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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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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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喜歡這個『美國最高法院的馬克杯』


這是兔寶寶律師的珍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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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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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請參閱:『寶寶戀愛記(上)』。


 


兔兔公主大方的走向寶寶,說道:『你為什麼不理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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