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2148


要旨:


自訴人所指上訴人等偽造私文書(刑法第二百十條)部分,雖非屬刑法六十一條所列之罪,然此部分原判決係認其犯罪不能證明,並因其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二百十四條)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係有利於上訴人等(即於上訴人非屬不利益),上訴人等原不得對之聲明不服,當無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而使前開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因得提起第三審之上訴。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