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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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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曼谷再陷「紅色」危機,建議變更行程或依定型化契約28條退費!


 


外交部於本(4)月23日再調升泰國曼谷地區旅遊警示燈號為「紅色警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旋即洽請交通部觀光局及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簡稱旅行公會):建議旅客與旅行社協商延期或變更行程,如擬解約退費者,則可參考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規定,即旅行社於扣除已代繳之規費或因履行契約所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後,將剩餘款項退還旅客。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有鑑於422晚間泰國爆炸事件可能衍生另一波大規模暴力衝突,昨外交部已提升曼谷地區為「紅色警示」,該會特別籲請國人不宜前往該地商旅,已於當地旅遊之國人,應保持警覺、注意自身之生命及財物安全。另該會表示,旅行公會業要求各旅行社,暫不出團前往曼谷;對於目前在泰國旅遊之團體,應以「旅客安全第一」之考量,與旅客協商變更行程、避開曼谷地區。至因此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採「多退少不補」原則,即變更行程所節省之費用支出,應退還旅客,如有超過原定費用,則由旅行社自行吸收,不得向旅客收取;另已簽訂旅遊契約尚未出發之旅客或旅行團,如經協商後仍無法達成共識,旅客可參考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規定辦理解約退費。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74


最後紀錄日期: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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