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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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成年人換姓 不用爸媽同意


 


更新日期:2010/05/01 04:11 〔記者林恕暉、項程鎮/台北報導〕成年人從母姓或父姓,將不再需要取得父母同意,可自由變更從母姓或父姓,但變更以一次為限。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成年人可自由變更從母姓或父姓。子女出生登記時若父母未約定從母姓或父姓,或約定不成出現爭議,將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子女姓氏。


 


此外,若父母其中一方未善盡保護或教養義務者(例如有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情況),法院可依照未成年子女請求,依子女利益,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若父母親其中一方未能善盡保護或教養義務者,也可向法院請求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不能因認領子女,而以此要求變更為父姓。



 


立委黃淑英說,此規定初審通過時,她就已接獲許多女性的感謝電話。婦女新知也表示,過去規定要改姓氏須有父母同意書,否則得上法院提出既有姓氏對其「不利」影響,前者對家暴孩子是一大障礙,後者往往因舉證既有姓氏造成生活不快樂的事證難以被採信,有高達四成遭到駁回。


 


立法院院會昨天也三讀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將跨國婚姻由原則適用丈夫本國法律,改為夫妻共同的本國或住所地法律;修法也規定施行有一年緩衝期,避免產生太大衝擊。舉例來說,若台灣男子與外國人在外國舉行結婚儀式,依目前法令,須在台灣登記結婚才有效力;依新修正規定,若該國認定有結婚儀式就承認婚姻,則該婚姻無須在台登記,立即生效。


 


夫妻財產制部分,現行規定以丈夫所屬國為主,修正後由夫妻以書面約定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無約定時,則適用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適用共同住所地法。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原本依照父親的本國法,修正後改依子女的本國法規定。提案修法的司法院表示,此次修正,對於在台外籍配偶的保障,以及子女應享權益的保護,都更往前邁一大步。修法也增列規定,專供銷售特定地區或國家的商品,適用銷售地的法令。當跨國侵權行為出現在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而引生債務時,則在行為地、預見損害發生地、人格權遭侵害的被害人本國法等三者之中,選擇關係最密切的法律適用。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501/78/24vhp.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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