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9.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電影片禮券可補發,消費權益更有保障!
行政院新聞局前於95年11月14日公告訂定「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96年4月1日施行迄今。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權限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以及考量現行規範對保護消者權益仍有未盡周延之處,並貫澈消費者權益保護之立法意旨,使定型化契約能與時俱進及減少業者適用之困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討論通過文化部研擬之「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提供消費者更完善之權益保障。
本次增修之重要內容如下:
一、電影片禮券毀損或變形,可申請補發
電影片禮券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消費者可申請補發。至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100元。
二、記名式電影片禮券遺失、被竊或滅失,可申請補發
電影片禮券為記名式磁條卡或晶片卡,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消費者可申請補發。至其補發費用,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100元。
三、電影片禮券無法完整提供應記載事項時,應以其他方式為之
電影片禮券以磁條卡、晶片卡形式或電子方式發行,致無法或難以完整記載應記載事項者,發行人應另於網站公告,或以其他方式代之。另為使消費者知悉禮券之使用情形,發行人應讓消費者得隨時查詢餘額。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1C1257ED15951363
最後紀錄日期:20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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