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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保障進一步!


 


為維護個人網路銀行交易之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決議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提報「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因該草案具有實質法規命令的效力,俟金管會公告後,將可更保障消費者權益。重點如次:


一、 銀行應確保網路銀行網站訊息之正確性


為使消費者(客戶)清楚得知銀行於網站上所呈現之資訊及服務項目,明訂銀行應確保網路銀行網站訊息之正確性。


二、 銀行對於客戶傳送之電子文件,應提供再確認機制


鑒於銀行就客戶傳送電子文件之處理,可能對客戶權益產生影響,明訂銀行對於客戶傳送之電子文件,除提供查詢之事項外,應提供再確認機制,並即時將檢核及處理結果通知客戶,經再確認機制確定電子文件內容無誤並回傳至銀行後即不得撤回


三、 銀行於調整相關費用時應公告與通知消費者,費用調高時並應取得消費者同意


鑒於消費者往往不知銀行收取費用之名目與標準,以及利用網路銀行所需之設備需求,明訂銀行於調整相關費用時應公告與通知消費者,費用調高時並應取得消費者同意後,方得按調高費用計收;另應揭露進行網路銀行服務之最低電腦軟硬體設備需求,並負擔所提供之軟硬體風險。


四、 銀行負有立即協助客戶處理轉帳錯誤之義務


為降低消費者利用網路交易可能發生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之損害,明訂消費者發生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之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銀行負有立即協助客戶處理轉帳錯誤之義務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E78C7AA21D18BA47


最後紀錄日期:20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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