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國內團體旅遊消費者對於颱風來襲的因應之道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您,得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視您的旅遊地區來主張權益。
一、對於已無法進行旅遊行程之地區
消費者於出發前,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旅行業者則應提出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二、對於擬前往之旅遊地區如非屬上述已無法進行旅遊之地區,而係認為該地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
消費者於出發前,亦得向旅行業者主張解除契約,但應另按旅遊費用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之金額補償旅行業者。
三、正在行程中之旅遊團
因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者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予消費者。消費者如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之安排時,得向旅行業者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其先墊付費用將消費者送回原出發地後,消費者再附加利息償還旅行業者之前墊付之費用。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上開權益之主張係規定於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4點、第23點及第24點,詳細內容可上交通部觀光局網站(http://taiwan.net.tw/)查詢。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98F04F4FD59F0250
最後紀錄日期:20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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