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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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媽媽您選對了嗎?
工商業社會產婦於產後常選擇產後護理機構或坊間之坐月子中心來調養身心及照顧新生兒。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確保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公共安全、衛生管理及定型化契約均符合現行相關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抽查24家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就消防、建築、衛生及定型化契約等38項目進行聯合查核,查核結果僅2家全部符合規定,1家休館中,21家仍有改善空間。
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1)年2月24日至3月13日間會同內政部消防署、地方消防、建管及衛生主管機關及地方消保官於臺北市、新北市、新竹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6直轄市及縣(市)就21家產後護理機構及3家坐月子中心進行查核,除其中一家休館外,本次查核結果如次:(詳細查核結果請參見附表1及附表2):
一、消防安全部分,有8家不符合規定,15家符合規定。
二、建築安全部分,有15家不符合規定,8家符合規定。
三、衛生管理部分:有 10家不符合規定,13家符合規定。
四、定型化契約部分,有11家不符合規定,12家符合規定。
對於本次查核缺失,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各相關主管機關儘速進行複查,同時對於本次發現有醫院附設之坐月子中心未依規定申請核准設立產後護理機構,似意圖規避產後護理機構應有之法令要求及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3條規定對其人員配置、設備、收費、作業、衛生、安全、紀錄等之受檢查義務,已請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加強查核並於3個月內輔導該等坐月子中心設立為產後護理機構納入規範。另外,行政院消保處也請衛生署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3條之1規定於6個月內完成評鑑標準,落實評鑑機制。
另對於規範消費者與業者間權利義務的定型化契約,抽查之24家中,有11家不符合規定,尤有甚者,根本僅以「住房同意書」或「預約單」簡要規範定金或消費者解約權,其餘應記載事項內容均無,故行政院消保處請衛生署要求業者訂定符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擇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時,應確實審閱契約及實地瞭解業者提供之環境後再行簽約繳付定金,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健康;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ms=24189F087F1BA692&s=DA4D3887EC6626F5
最後紀錄日期:201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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