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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抗字第518號
要旨:
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亦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起算。至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刑事判決、裁定更正、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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