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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抗字第115


要旨:


抗告人雖曾減縮上訴聲明,但原法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抗告人既未於限期內補繳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應行補繳之裁判費,原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要無不合。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補繳裁判費裁定、應行補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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