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市售女性內衣檢測11件標示不合格!
為確保市售女性內衣之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及中部辦公室共同執行查核檢測計畫,共價購市售女性內衣30件,分別由標檢局針對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之游離甲醛、偶氮色料進行品質檢驗,及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進行標示查核。品質檢驗結果全數符合規定;標示查核結果則有11件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之規定(詳如附件),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儘速依法處理。
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1)年4月間指派消保官會同台北市、台中市及高雄市政府主管機關之商品稽核人員及地方消保官,至傳統市場、夜市販售女性內衣之攤位、女性內衣專賣店、大賣場、百貨公司及情趣商店等通路進行隨機取樣,共價購市售女性內衣30件,進行品質檢驗及標示查核。品質部分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標示部分有11件不合格,其中在情趣商店購樣4件標示全數不合格;傳統市場購樣15件,標示有5件不合格,顯見在情趣商店及傳統市場不合格率較高。本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會議,決議請經濟部督促聯合稽核大隊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加強對傳統市場及情趣商店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另,行政院消保處及標檢局共同呼籲製造廠商應落實商品「中文標示」之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檢視中文標示是否完整,包括製造商或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及地址、尺寸或尺碼、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纖維成分及洗燙處理方法等項目。
二、建議挑選女性內衣時,除以手觸摸檢視布料質感外,可以嗅覺檢查,如有刺鼻異味請勿購買。在穿著前應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吸附在其表面之化學物質含量。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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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一、商品標示法
(一)第7條第1項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二)第15條規定:「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二、服飾標示基準
(一)第3點規定,服飾應行之標示事項如下:
1、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2、尺寸或尺碼。
3、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4、纖維成分。
5、洗燙處理方法。
(二)第6點規定標示方法如下:
1、本基準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
2、本基準第三點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 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7E638E67A6837B1C
最後紀錄日期:2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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