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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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7-005.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1.12.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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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刑事選任辯護人狀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
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
、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30 條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
級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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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刑事選任辯護人狀
聲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即被告或被告之○)住址
為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2項規定,選任律師○○○為被告○○○被
訴○○○案件(○○年度○○字第○○○號)的辯護人事:
一、選任人為被告本人○○○(或被告本人之○)。
二、附委任狀乙份。
此致
○○○○法院 公鑒
【附件】委任狀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聲請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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