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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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訴狀分類索引:【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及教學)總目錄分類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7-005.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1.12.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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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刑事選任辯護人狀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第30


27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


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


、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0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


級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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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刑事選任辯護人狀


聲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即被告或被告之○)住址


為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2項規定,選任律師○○○為被告○○○被


訴○○○案件(○○年度○○字第○○○號)的辯護人事:


一、選任人為被告本人○○○(或被告本人之○)。


二、附委任狀乙份。


 


此致


○○○○法院 公鑒



【附件】委任狀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聲請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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