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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接續前文:【高雄律師-法律專欄】網路言論自由與刑事誹謗罪之判定(1)


 


(二)民事部份


關民事責任之部分,主要在於侵權行為之判定。


其權利內容為『人格權』、『名譽權』與發展中之『商譽權』。


(細部上,與刑法上誹謗罪之要件並不相同)


 


實務上重要裁判


96年度台上字第2170


    旨:


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


 


(三)建議內容


1.廣義申訴制度:


商店之申訴制度(越大型之公司,


其申訴制度一般越完整;小型商店則較卻乏,多半僅向主管反應)、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投訴,


乃至敦請媒體報導,這都是合法且可受公評之範疇。


 


2.發表文章或網路公開傳述:


此部份主要就會進入『刑法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涵攝與判定,


此部份目前實務上之紛爭日漸增多,


雖廣義上以觀,經道歉或雙方和解之後


檢方多會做成不起訴處分,然而畢竟訟爭或相關紛爭難免訟擾。


 


因此很誠心建議您,


在於發表言論或公開傳述乃至撰文之前,


應平靜審酌其文字之客觀度及可受公評之內涵。


 


至於細部上,


建議情緒性之文字或言論,此種主觀型態的言詞或表達,要特別慎重,


(並不是說不能直接說,而係須審酌是否已經進入『謾罵或誹謗』之範疇),


相信若是一個和緩、評核且客觀之言論內容,


則縱算具有訟累,亦於民事或刑事審理後,


由於係屬『言論自由及可受公評之事項』,


因此並無須負相關責任範疇。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卓參;非常感謝您。


祝福吉祥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0.12.13.AM.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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