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接續前文:【高雄律師-法律專欄】網路言論自由與刑事誹謗罪之判定(1)
(二)民事部份
關民事責任之部分,主要在於侵權行為之判定。
其權利內容為『人格權』、『名譽權』與發展中之『商譽權』。
(細部上,與刑法上誹謗罪之要件並不相同)
實務上重要裁判
96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
要 旨:
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
(三)建議內容
1.廣義申訴制度:
商店之申訴制度(越大型之公司,
其申訴制度一般越完整;小型商店則較卻乏,多半僅向主管反應)、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投訴,
乃至敦請媒體報導,這都是合法且可受公評之範疇。
2.發表文章或網路公開傳述:
此部份主要就會進入『刑法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涵攝與判定,
此部份目前實務上之紛爭日漸增多,
雖廣義上以觀,經道歉或雙方和解之後,
檢方多會做成不起訴處分,然而畢竟訟爭或相關紛爭難免訟擾。
因此很誠心建議您,
在於發表言論或公開傳述乃至撰文之前,
應平靜審酌其文字之客觀度及可受公評之內涵。
至於細部上,
建議情緒性之文字或言論,此種主觀型態的言詞或表達,要特別慎重,
(並不是說不能直接說,而係須審酌是否已經進入『謾罵或誹謗』之範疇),
相信若是一個和緩、評核且客觀之言論內容,
則縱算具有訟累,亦於民事或刑事審理後,
由於係屬『言論自由及可受公評之事項』,
因此並無須負相關責任範疇。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卓參;非常感謝您。
祝福吉祥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0.12.13.AM.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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