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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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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訴狀分類索引:【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及教學)總目錄分類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01.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1.1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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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指定管轄狀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16


 


(兔寶寶律師補註:目前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1001123日最新修正】,針對『行政簡易事件』之管轄,改由「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宜注意組織及審級制度上已然具有細部變革。)


 


◎行政訴訟法第16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


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直接上級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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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指定管轄狀


案號:


股別:


聲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為聲請指定管轄事:


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行政 訴訟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機關間有關於○○事件的爭執,準備要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高等行政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說明:請表明有上列那一款的事由),有……可證,為此聲請指定管轄法院。


 


此 致


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物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聲請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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