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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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靈成長」及「潛能開發」等課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在高度競爭的社會環境下,追求社會地位或生活品質的提升,須付出更高的代價,因此透過參加技能技藝課程來舒解壓力及自我提升是常見的方式,例如:語文或技能進修、音樂舞蹈及瑜珈等學習課程比比皆是;而近年盛行之「心靈成長」及「潛能開發」等課程,更是國人認為面對各種挑戰及自我突破的管道之一。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特別釐清「心靈成長」及「潛能開發」等課程,雖非傳統技藝補習項目,但凡增進國民生活知能之相關課程,均符合終身學習之概念,為教育之一環。況「心靈成長」及「潛能開發」等補習課程,確能提供民眾補充生活知能、促進身心靈成長以及提升教育程度之功能,既屬技藝補習課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自屬教育機關權責範圍,且方符合一般民眾之認知與期待。
針對坊間林立以管理顧問業或產業育成業等名義設立「心靈成長」及「潛能開發」等課程,致發生”麥得”事件(*兔寶寶律師註:「即(台南市)麥得機構,課程具有令孩童為吞火、劈木板等心靈成長訓練之案件」),主管機關不明而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情事,經行政院消保會召開多次會議,並提報本年第194次委員會議,決議「心靈成長」及「潛能開發」等課程,屬於技藝補習之一部分,應屬教育部之權責,請教育部將相關之管理規定納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草案)增訂外,並經經濟部於本年8月9日修正「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將管理顧問業、產業育成業、藝文服務業及休閒活動場館業等4業別,於原定義加註但書:「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短期補習班業」細類,且公告在案。即規定日後凡以管理顧問等業為名,實際從事補習班之業務者,必須依「短期補習班業」之業別辦理設立登記方可營業,否則一經查獲,教育主管機關即應依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予以處罰。另為落實實務之運作,確定有聯合稽查之必要性後,地方政府之教育與工商單位將會同稽查,並對違規之業者依公司法第21條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之規定處理。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也特別提醒消費者,選擇補習課程時,一定要睜大眼睛,多看多比較,清楚瞭解是否為合法立案的補習班?在繳費前對於相關退費標準也要澈底查詢,並留下相關憑證,以免事後發生爭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962
最後紀錄日期: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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