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


標題:中古汽車買賣 車況全都露-消保會通過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第189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範業者就中古汽車買賣如與消費者約定收取定金者,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對於消費者所關切之車況,規範業者必須充分揭露,包括標的物之年份、配備、里程數、交易次數、曾否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等資訊。此外,消費者要求試車時,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消費者提供更完善之保障。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如下:


 


一、定金之上限: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買受人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出賣人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契約。(範本第12條及應記載事項第16點)


 


二、標的物資訊揭露:中古車之車況為買受人所關注之焦點,本規範就標的物之出廠年月、領牌日、引擎是否已換過?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交易車輛之原使用情形(是否為計程車或租賃車?)等資訊,規定應充分揭露。此外,是否有音響、安全氣囊、備胎等汽車配備及配件,均應由交易雙方確認清楚,以避免爭議。(範本第1條及應記載事項第5點)


 


三、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義務:中古車是否曾經發生重大事故(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是否為泡水車及其泡水情形?出賣人均負有告知義務。出賣人於明知標的物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亦應告知買受人。(範本第6條及應記載事項第8點)


 


四、品質與安全


1、買受人要求試車時,出賣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範本第5條及應記載事項第7點)


2、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非以其他車輛之車牌裝置而成(俗稱之借屍還魂車)及非由不同車輛解體拼裝而成(俗稱拼裝車)。(範本第6條第4款及應記載事項第8點第4款)


3.除契約所約定之保固責任外,出賣人並擔保標的物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範本第20條及應記載事項第19點)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875


最後紀錄日期:2011.6.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