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6.23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債權憑證,定期換證之必要】
債權憑證注意事項/「定期」申請換證
2016.6高雄律師公會理事/楊岡儒律師
壹、實務上,取得債權憑證後,請注意「定期申請換證」。
貳、債權憑證,因其發證原因不同,請注意「(個案)時效」。
一、債權憑證時效:
(一)五年:例如: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等:五年。
(二)三年:例如:本票裁定:三年。
(三)其他:因原因債權時效判定。
債權之消滅時效如短於五年(例如:對本票發票人之消滅時效為三年,對支票發票人之消滅時效為一年),則應視執行名義之種類。
二、為何「每五年」要換證?(本票裁定之債權憑證是「每三年」)
註:每五年換證,是考量「利息」之請求。
1. 民法第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民法第137 條第3 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參、換證費用:
一、換證是否需要向法院繳費?
此部分由法院依法處理,如債權人已繳足執行費,即無庸再繳費,如未繳足, 則補足費用後換發。
二、事務所辦理費用。
肆、表格範例:(債權憑證紀錄)
(註:line或網頁無法呈現表格,請見諒)
編號 案號 備註
1. 臺灣 地方法院/債權憑證
年度司執字第 號, 股
(換證)年度司執字第 號, 股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時效:3年
下次換證: 年 月 日前。
(建議至少提早30日)
製表人:楊岡儒律師
伍、未正常換證或逾期效果:
一、(執行名義)時效消滅,債務人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原始/原因債權,則審酌本案之消滅時效,分別計算。但短期時效部分,多已罹於時效。債務人得為時效消滅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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