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10.11.0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1594


要旨: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罪,必須行為人之身分


,對於該事務有某種影響力,而據以圖利。又利用機會圖利,亦必須行為


人對該事務,有可憑藉影響之機會,方屬相當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公務員利用職權圖利罪、利用機會圖利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高雄-楊岡儒律師 的頭像
    高雄-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的部落格】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