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9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4124


要旨:


數罪併罰案件其中一罪有無判決,應以主文之記載為準。若係無罪判決,


即以其理由有無論及為準。本件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自訴被告金某等詐欺


等罪案件,諭知被告等無罪,但關於被告金某被訴背信部分,理由內未曾


論及,該背信部分,既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


條規定之反面解釋,自無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之餘地。原審不將此部分上訴


駁回,由第一審法院另行補判。乃竟將不存在之第一審關於金某背信部分


判決撤銷,且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於法顯然有違。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數罪併罰、罪數判定,判決主文之記載、判決理由、另行補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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