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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7年台抗字第141號
要旨:
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甚明。如其欲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所否認,則其聲請
自屬不能准許(參看本院二十七年抗字第七一三號判例)。而提起再審之
訴,非有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是故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不得
就該業經否認之請求聲請假扣押。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假扣押、釋明、假扣押之保全執行、確定判決之否認、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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