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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7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7年台上字第943號
要旨: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債之關係範圍內之不
特定債務,預定最高限額,由保證人保證之契約,學說上稱為最高限額保
證。此種保證契約如定有期間,在該期間內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不逾
最高限額者,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如未定期間,保證契約在未經保證
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所生約定範圍
內之債務,亦同。故在該保證契約有效期間內,已發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
,縱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減少或消滅,該保證契約依然有效,嗣後所生約
定範圍內之債務,於不逾最高限額者,債權人仍得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
任。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保證人、保證契約、保證人責任、保證責任之範圍、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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