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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25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8年台抗字第149號
要旨:
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另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者,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時,其再審不變
期間固應自裁定確定翌日起算(參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號解釋)。
但對於第二審判決逾越上訴期間後之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上訴逾期為不合
法裁定駁回者,其再審不變期間仍應自原判決確定翌日起算,不得自駁回
上訴裁定確定翌日起算再審不變期間。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上訴期間、再審不變期間、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判定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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