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25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覆字第25


要旨:


刑法上所謂法規競合,係指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一個犯罪行為,而因法規之錯綜關係,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用,乃依一般法理擇一適用之謂。本件被告等將海洛因自曼谷輸入臺灣之一個行為,係屬同時觸犯構成犯罪要件不同之私運管制物品(毒品)進口,與運輸毒品二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規定處斷,原判決認係法規競合,其法律之適用,顯有未洽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法規競合、法條競合、擇一適用;想像競合、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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