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3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8年台抗字第82


要旨: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聲明旨在確定其私權存在,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與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起訴之實質上意義相同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假執行、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假執行判決、假執行判決效力、被告聲明、因假執行所受損害、因免假執行所受之損害


 


附錄: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