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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3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附字第66號
要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林某及其妻林婦共同詐欺,請求賠償新台
幣八十五萬元,林婦刑事責任,已為原審刑事判決所認定,林某既為共同
加害人,縱非該案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謂非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乃原審僅對林婦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而以未曾受理林某刑事
訴訟,認上訴人之起訴不合程序予以駁回,自非適法。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共同加害人、賠償責任、刑訴附帶民訴、被害人、回復損害。
附錄: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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