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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3年台上字第5230號
要 旨:
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第三審上訴、第二審判決後、新事實、新證據。
◎兔寶寶律師:補充說明:本號判例如加入前後文,其意旨較為明確。
73年度台上字第5230號要旨之完整見解
要 旨:
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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