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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540


    旨:


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


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


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


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


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
鑑定人、鑑定意見、鑑定意見之拘束力、法院裁量權、調查證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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