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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3年台上字第5638號
要 旨:
被告之自白固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而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
事實相符,然茲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
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自白事實之真實性
,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施犯罪,但
以此項證據與被告之自白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
其非屬補強證據。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
被告自白、補強證據、證明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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