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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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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兔寶寶律師寫完「刑事被告上訴權與律師辯護義務之範圍-兼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5354號判決評析」,心中充滿很多感觸,望著窗外天色漸明,雖然今天一早還要去兒童之家做公益演講(網路陷阱與自我保護法治教育宣導),下午也還要開庭,然而,突然覺得「生命是一種動力與感動」


 


兔寶寶律師寫這篇文章,足足花了三個禮拜之時間,其文章字數含註解有25,740字(細部還要潤筆修正),昨天晚上,正在書寫時,或許是過度勞累,又造成頸部扭傷,(兔寶寶律師常常因為夜晚常時間寫文章或講義而扭到脖子^^);在一串頸部後方傳來疼痛之中,慢慢的,終於寫完本篇文章。


 


謹然引用文章結論中之一小段,來作為心情之表達


捌、代結論:法曹倫理之維護與責任範疇


(節錄)(相關註解,省略之)


關於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5354號判決,係具備宏觀且寬闊之精湛法律見解,且就我國法治史上,其開創性及展新性之見解應具有高度之歷史地位,其維護人權暨保障被告訴訟權之相關理念深值吾人讚嘆,然而就長遠性與延續性之角度以觀,法制之時轉治宜及良允遞嬗,始終係透過司法人士共同努力而朝向更加充足之權益保障。


 


且關於法曹倫理之維護及闡揚,自應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們共同努力以達成。是以在充足被告訴訟權保障之前提下,如就被告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及公設辯護人之相關實務運作制度詳細為觀察,仍不可諱言本號判決具有判定上之缺失,而此種缺失非來自於「人權保障理念上面向」之問題,而係「實務上運作、責任判定及配套措施」之實際上操作問題。


 


本文對於「刑事被告上訴權與律師辯護義務之範圍」所為之論述,基本上係提出筆者管見之見解,盼司法界之賢達前輩、法官、學者及律師同道間,能正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5354號判決所示「訴訟權保障及辯護人實質辯護概念之正確見解」,並針對967月後所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關於被告上訴具體理由之提出,懇切請求第二審法院應審慎審酌「刑事被告其智識上之缺乏」、對於其「訴訟上之權益保障應盡闡明義務」暨「程序審查標準應合理且衡平」,並考量「辯護人之忠誠義務與實質辯護」所面臨之實務問題暨違反時懲戒責任,進而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等規定,採取長遠性宏觀之見解,逐步形成共識,並朝向整體制度修法之方向為努力。


 


後記:


昨日下午,有位長輩來律師事務所探視兔寶寶律師,順道看看事務所辦公室之風水,(真的蠻感謝的)


 


長輩看我疲累之樣子,說:『你又再做傻事了』,


並且嚴正警告的說道:『你已經傷到本命元氣了,你知道嚴重麼?』


(這點兔寶寶律師有點理解,長輩也一臉莫可奈何)


(不過,兔寶寶律師向來樂觀,大概還是趕快調整作息摟)


(老實說,元氣等等,讓我聽起來有點害怕倒是真的)


 


長輩搖搖頭,接著說:「過兩天又要來看我。」


兔寶寶律師覺得很開心,突然理解:「生命的一種動力與感動」。


 


昨夜,妻子在深夜時分,有過來看看正在書房寫文章的兔寶寶律師,


剛剛,兔寶寶律師過去臥房,


看看熟睡的妻子與我家的兔寶寶們,心裡充滿溫馨


 


原來,有你陪伴……
所以知道:「生命是一種動力與感動」


 


謹然分享如上


兔寶寶律師  謹筆  2010.8.13.AM.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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