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3年台上字第5870


    旨:


豐榮水利會雖係公法人,但其出售土地與人民,乃係基於私經濟之地位,而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契約,故其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委託書性質上與一般私人間為土地買賣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等並無差異,自屬於私文書。原判決謂上訴人將該三九二之一一二號土地連同其他四筆土地,一併填載在以豐榮水利會名義製作之同一登記聲請書、委託書、買賣契約書內,即係偽造公文書云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公法人、私人間土地買賣、買賣契約、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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