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2678


    旨:


房屋所有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基地有租賃關係如當事人間相反之特約,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一部分供與他人使用,是為所有人對於地上房屋使用收益權之行使,此與單純之基地轉租有別,尚難構成終止基地租約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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