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2681


    旨: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夫妻聯合財產中,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而以其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夫死亡後,如妻會同其他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為顧及登記之連續性,自應由妻先辦理更名登記為夫名義後再據以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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